遗失污损赔偿及违规处理办法
书刊资料遗失污损赔偿及违规处理办法
本馆所收藏的书刊资料属国家财产。为了确保国家财产不受损失,维护广大读者借阅书刊资料的权益,凡造成馆藏书刊遗失、污损及有下述违规情况之一者,需按章赔偿。
一、书刊遗失赔偿:
遗失本馆书刊者应立即声明并积极寻找。读者未赔偿书刊前,不能外借书刊。以完全相同的同版书刊(或经同意后用新版书刊)抵赔的,另收取5元加工费。无法赔偿完全相同的同版书刊(或经同意后用新版书刊),按以下标准赔偿:
(一).图书
(1)小说类图书。按原价赔偿,另收取每册5元加工费。
I247.5 I247.51 I247.7 I247.8 I3 I5 I7 I14
(2)少儿类图书。按原价赔偿,另收取每册2元加工费。
(3)其他类图书。1989年前出版的,按书价的10倍赔偿;1990年至1994年出版的,按书价的5倍赔偿;1995年后出版的,按书价的原价赔偿。
(二).期刊
(1)期刊合订本按定价2倍赔偿,另收取5元装订费。
(2)现刊按原价赔偿,另收取每册5元加工费。
(三).未标明价格的书刊,按同类书刊价格的3-5倍赔偿。
二、书刊污损赔偿:
1.涂污及圈、点、勾、画普通书刊者,根据情节轻重赔偿5-15元;书刊污损影响阅读者,按书刊遗失赔偿处理。
2.涂污及圈、点、勾、画古籍文献者,根据情节轻重处理。
3.故意撕剪画页、插图、附图等,需赔偿原书刊,或按书刊遗失赔偿处理。
三、偷窃书刊处理:
未经允许擅自将非外借书刊或未办理借阅手续书刊携出借阅室外者,视为偷窃。偷窃书刊除本人写出检讨外,按此类书刊的当前价的10-20倍罚款;情节严重者,交相关部门处理。
四、其它:
损坏仪器、设备、设施者,根据情节轻重和仪器、设备、设施损坏程度,按实际价值的2-5倍赔偿。